2024年10月25日,云南大理某初中操场,男生小张正在跑接力,提速冲出约40米,赛道上凭空多了一个人——来学校开会的外校教师许某,没走人行道,拨开隔离花盆就穿进跑道。
小张避让不及,整个人被撞腾空、落地。
诊断出来:多处骨折。学业、运动、身体恢复全被改道。

近日,祥云县法院把账算清了:
许某有错、直接侵权,赔约3万元;学校已尽管理职责,不承担补充责任。
一、为什么是“老师”赔,不是“学校”赔
很多人直觉:“在学校里出的事,学校总该管吧?”
《民法典》第1201条说的是另一种逻辑:
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、生活期间,被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伤害——
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
学校只有“没尽到管理职责”时,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法院查的是:许某是外校来开会的人员,不是本校教学/管理行为;学校对操场活动、外来人员进出、赛道使用如果已经尽到合理管理,就不能把外来成年人的莽撞,算到学校头上。